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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工作报告
信息来源: 更新准确时间:2020-01-18 阅读次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116日在上海市松江区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倪 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的检察院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8年,我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自觉接受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紧紧围绕“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松江建设大局,对标市检察院“创一流业务、建一流队伍”的要求,面对检察职能调整的新情况,以开展大调研为抓手,深化检察综合配套改革,强化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聚焦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全力推进平安松江建设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900人,同比下降2.7%;提起公诉19762657人,同比分别下降7.8%6.8%。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等犯罪嫌疑人263人,办理了“1·24”谷阳北路商业广场命案等案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盗抢骗”专项打击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批准逮捕“两抢一盗”、诈骗犯罪嫌疑人839人,办理了张某等59人以虚假投资交易平台实施的新型诈骗等案件。高度重视影响民生民利保障案件的办理,依法对何某等2人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假酒等案件提起公诉。加大对“黄、赌、毒”等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犯罪的打击力度,批准逮捕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等犯罪嫌疑人332人,努力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

认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之间的紧密沟通联系,完善信息通报、快速反应、线索移送以及定期研商工作机制,通过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工作联动,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合力。在区委政法委的领导下,认真办理市委政法委督办、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首例10·10”涉黑专案,加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梳理,加强与上级司法机关、横向有关部门的联动,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学习和精准理解,与区法院共同赴江苏省常熟市司法机关学习相关办案经验,对闫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提起公诉,对其余13名犯罪嫌疑人以各自所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线索收集、研判工作,研究分析涉黑涉恶在松江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套路贷”“黑中介”以及团伙性作案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严厉打击的同时,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综合治理,堵塞管理漏洞。

强化特殊群体司法保护。根据区委政法委安排,检察长牵头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深入推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对12名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在检察环节对16名未成年人的轻罪记录予以封存。对6名沪籍涉罪未成年人尝试开展精准化帮教,该项目获评2018年度区社会建设联动工作项目。针对近年来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较为多发的情况,与公安、司法以及其他单位探索建立“一站式”取证、法律援助帮教机制,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工作,对8070名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探索建立涉老年人案件专办快办等办案机制,依法从严办理欺老虐老骗老案件,提起公诉17人,办理了蔡某等人诱骗13名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等案件。保护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向15名案件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4万元。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轻微犯罪的嫌疑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对134名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对73名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缓和社会矛盾。落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936件,占同期受理案件的45.4%。认真推进信访矛盾化解攻坚战,对5件信访案件明确责任人,制定稳控化解措施,实现止新化旧的目标。落实检察长接访制度和首办责任制,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答疑解惑、思想疏导等工作,妥善处置群众来访9341250人次。

二、聚焦落实区委战略部署,着力强化司法服务保障

主动对接区委“一个目标、三大举措”战略布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松江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细化服务保障大局举措。聚焦区委中心工作,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破解法律监督痛点难点等方面入手,认真开展大调研活动,查找检察工作在服务保障大局方面存在的短板,发现问题意见17个,已解决问题10个。围绕服务G60科创走廊建设,在充分调研了解科创企业需求后,制定《关于聚焦服务G60科创走廊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找准服务保障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院领导带队赴优秀民营企业,走访全国人大代表,学习优秀企业精神,增强服务保障意识。对标服务保障“进博会”工作要求,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维护竞争有序市场环境。积极参与和主动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批准逮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嫌疑人178人。组成以分管检察长为组长的办理“联璧金融”案件专门班子,加强向区委和市检察院的请示汇报,正确区分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2名和10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涉嫌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批准逮捕,对3名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同时,认真做好稳控预案,防止发生次生风险。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加大对破坏创新、创业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将20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办理的卿某侵犯著作权案被评为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提供优质检察法律服务。启用新成立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现收集、办理、答复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站式”检察服务,最大限度地服务和方便人民群众。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司法办案,为企业经营者普及税务、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36人次,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帮助企业堵漏建制,针对执法中发现的企业风险漏洞,及时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落实。注重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发挥检察作用,在办理吕某等人违法销售以甲醇为主要原料的“尾气清洁剂”的案件中,加强与市、区两级监管部门的协作,约谈京东、淘宝等电商,实现产品全部下架,并利用《检察官说法》电台栏目、《解放日报》等主流媒体加强普法宣传,多渠道切断该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渠道。

三、聚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强化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切实增强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1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3件。对27名不构成犯罪和416名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捕和追诉到案分别为83人、21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以及执法不规范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80件。积极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1953件公诉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阐明公诉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正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常态化,其中检察长列席23件,就所讨论案件依法发表检察意见,共同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对认为法院裁判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3件,法院审理后改判3件。对31件起诉和判决不一致的案件,认真分析原因,撰写监督报告。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加强对区看守所监管活动的检察,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813人次,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对批准逮捕后出现不需要继续羁押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19人,有关办案部门采纳并变更为取保候审117人。对17名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确保证据合法性。开展对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检察,通过监督交付执行等方式清理纠正7人。在区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成功监督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的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有力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加强与区法院的协作,督促17名罪犯共缴纳罚金15.1万元。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活动1210人次,确保矫正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以民事行政检察建立30周年为契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宣传,畅通申请监督渠道,共受理审查不服法院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等申请监督案件23件。向区法院制发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3件、执行监督检察建议5件、再审检察建议1件,区法院对其中1件正在审查、其余8件均回函采纳。加强对民间借贷、分家析产等易发虚假诉讼领域的监督,针对一起反映原告伪造授权委托书致使被告未能参加诉讼进行抗辩的案件,向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获采纳。认真做好不支持监督案件的释法说理和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和谐。

大力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以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为动力,与区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规土局和民政局等重点领域单位就建立公益诉讼线索信息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达成共识并集中签约。为广辟公益诉讼线索来源,经市检察院批准,于6月份成立全市唯一一家公益诉讼举报中心,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已接到举报16立案审查公益诉讼案件10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6件,行政机关已回函采纳5件、对另1件正在审查,强化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针对姚某等人骗取国家农业补偿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未追回相关补偿款和高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未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等情况,向区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聚焦完善检察工作机制,着力深化综合配套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检察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抓好改革任务的推进落实。

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细化检察官权力清单,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独立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占85.6%。坚持放权不放任,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以案件评查为抓手加强对办案质效的管理,开展随机评查757件、重点评查54件、专项评查82件,案件评查率达22.8%。推进入额领导干部办案常态化,正副检察长除依职权审核、审批各类案件1037件外,还带头办大案、办难案,独立办案数量达到上级要求。

稳妥有序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严格按照市委政法委要求,将我院16个部门精简为6个业务部门和4个行政部门,并通过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顺利完成中层干部的新老交替,改善了中层干部的年龄、专业和能力结构,为在年底市检察院的条线考核中取得好的成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结合工作特色,设置未成年人、职务犯罪、公益诉讼等5个专业化检察官办案组,强化检察官主体地位,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细致测算近三年办案量,综合考虑案件专业化和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安排办案力量。建立双向选择机制,下发《岗位选择意向表》,充分听取全院干警意见,达成意向后进行岗位调整,最大限度实现个人意愿与组织选配相结合。

推进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新模式。改变原同一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由两个办案部门、两个检察官办理为由一个部门、一名检察官全程办理。为适应新的办案模式,充分发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的枢纽、主导作用,共制定、会签《关于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下加强公检协作的若干意见》等各类规范性文件5份,积极构建捕诉职能行使新机制。成立4个提前介入工作组,按照案件类型与辖区划片对口联系,扩大引导侦查覆盖面,共提前介入案件57件,从源头上夯实案件基础。高度关注捕后诉前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捕后继续侦查意见352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细化案件讨论范围及流程,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149次,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22件,为承办检察官正确办案提供参考意见

建立职务犯罪办案衔接机制。贯彻落实《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与区监察委员会、区法院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法庭审理等具体办案环节建立了具体规范,完善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受理区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77人,其中留置案件22人,对区水务局原党委书记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介绍工程项目收受贿赂案、区招农市场原场长代某侵吞经营户摊位费贪污案提前介入调查,依法适用决定逮捕措施,并在检察环节做到快审快诉。

五、聚焦打造过硬检察队伍,着力加强能力作风建设

坚持从严治检、廉洁从检,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严格领导干部研修学习制度,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规范党组议事决策工作,对29项重大事项全部做到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发挥领导班子核心作用。按照上级改革精神,找准检察业务与党建、行政管理工作的结合点,在业务部门配备5名营级以上军转干部作为行政主任,统筹做好机关党建、队伍建设及行政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双周政治学习、党支部学习等制度,认真组织学习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挖掘先进典型,对检察官办案耐心细致受到案件当事人多次写信感谢及拒收礼金彰显廉洁等先进事迹进行公开表扬,弘扬检察正能量

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检委会集体学习实施细则,明确“一会一课”制度,组织会前集体学习7次。提升检校合作效能,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签约《检校合作协议》,推动检察实务与法学理论研究良性互动,形成人才培养合力。加强检察官业务研修工作,组织10名检察官进行两期业务研修,开展各类研修课程及活动7次。紧密结合捕诉一体办案新模式,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积极适应新的办案模式和要求。继续举办有40余名干警参加的公文写作培训班,邀请区府办、松江新闻传媒中心等单位部门的业务专家来院授课10次,针对性地加强青年干警公文写作能力建设。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以陈旭、叶青案件为镜鉴,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训,深化“从严治检、从严治长”专题教育活动。推进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四责协同”机制,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纪律承诺书,确保责任层层传导落实。开展“严格制度执行,加强监督管理”等主题廉政教育讲评活动,以一系列违法违纪案件为警醒,引导干警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敬畏意识。开展考勤、国家刑事赔偿、涉案财物清理等检务督察活动17次,对发现的问题在院局域网“徐徐清风窗”予以公开通报。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运用提醒、“面对面”谈话等措施,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六、聚焦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着力强化接受监督意识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切实将检察权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坚持向人大报告工作并认真落实人大决议,3月份,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2018年重点工作,听取指导意见。7月份,在区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报告我院2016年以来刑事检察专项工作情况,在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两会”期间派员列席人大代表分组讨论会,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反馈的意见建议情况,院党组专题研究落实措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重要会议、视察特色工作、观摩司法活动等48人次,如邀请参加“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参观区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开展专题座谈,听取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聘请新一届13名廉政监督员和16名人民参评员,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网,对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全覆盖监督。举办市检察院打造的“庭审直击”网络直播第一期活动,“看看新闻”对我院出庭支持公诉的陈某等3人抢劫案,进行首次网络庭审直播,展示我院公诉人形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案件法律文书2132份,举行公开听证11件,发布重大案件信息45次。加大检察工作宣传力度,在市级以上报刊、网络上发表宣传稿件459篇,策划拍摄法制新闻及电视专题片24部,两名检察官以所办理案件为素材,到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宣讲法律,扩大了松江检察工作影响力。

各位代表,一年来松江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也离不开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向各位代表、委员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意识和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工作举措仍需落细落实;法律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等监督短板亟待补强,公益诉讼等新增职能需要加大推进力度;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要求还存在差距,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还需进一步深化。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2019年,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在不断创新探索中提升能力水平,在服务发展大局中更好保驾护航,切实将“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落到实处,推动松江检察工作新发展。

第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更加自觉地将检察工作摆到全区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拓宽服务保障G60科创走廊建设等重点工作的途径。在经济运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依法惩治财税金融、劳资纠纷、社会民生等领域犯罪,办好“联璧金融”等涉众型敏感案件,切实维护经济安全。加强对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激发非公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落实普法责任制,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促进形成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第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持对暴力恐怖、涉黑涉恶、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落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关系修复。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化解涉检信访矛盾。将检察工作的重心和法律监督的触角进一步向基层延伸,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基层平安建设。

第三,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建立健全行使监督权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支持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以检察机关新增公益诉讼职能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当好公共利益守护者。加大对监督事项的跟踪落实力度,完善跟踪反馈机制,提升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持续抓好检察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训、文化熏陶、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等紧密结合起来,打好队伍教育管理“组合拳”,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素质能力。强化办案监督,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切实做到放权不放任,🎉赋权有监督严格执行从严治检、廉洁从检的各项规定和禁令,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扎实履职、锐意进取,为建设“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松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1

有关用语的说

 

1.“创一流业务、建一流队伍”(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8行):指上海检察机关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重视人才培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清正廉明的检察队伍。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3行):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

3.两抢一盗(见报告第2页第4行):指抢劫、抢夺、盗窃等三类多发性侵财案件。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见报告第2页第10行):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5.沪籍涉罪未成年人精准化帮教项目(见报告第3页第3行):指为加强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工作,以辖区实际为出发点,通过司法矫治、家庭管控、学校教育和社会帮教,搭建多层次帮教体系,同时突出司法化宣告、强制教育、心理干预、观护帮教等措施,建立富有操作性、实用性、全面性的地域化联动帮教模式。

6.“一站式”取证(见报告第3页第5行):是指针对性侵害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设立专门的调查取证场所,由专业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和救助工作,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人身检查、伤情固定、物证提取、辨认等侦查取证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二次伤害”

7.轻缓刑事政策(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11行):指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部分。

8.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8行):指对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进行从宽处罚。

9.首办责任制(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5行):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10.三个效果(见报告第4页第9行):指检察办案工作应当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11.三大攻坚战(见报告第4页第10行):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

1212309检察服务中心(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1行):指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

13刑事诉讼监督(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10行):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公安等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

14.刑事执行监督(见报告第6页第2行):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刑罚交付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以及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

15.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6页第4行):指根据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6.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见报告第6页第6行):指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重大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核查。

17.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见报告第6页第7行):指被判处实刑罪犯尚未执行刑罚,包括看守所拒绝收押、罪犯逃匿躲避刑罚、法院交付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未收监执行等情况。

18.财产刑执行检察(见报告第6页第10行):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19.检察公益诉讼(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2行):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授权,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案件评查(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8行):指对检察官办结的案件,以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为标准,对案件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的检察业务管理活动。

216个业务部门(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2行):指按照普通犯罪检察、职务犯罪和商业犯罪检察、刑事诉讼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管理等专业,设置检察一部至六部。

224个行政部门(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2行):指办公室、政治部、检务督察部、检务保障部。

23捕诉一体(见报告第8页第8行):指将批捕的部门和起诉的部门合并,批捕权和起诉权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行使。

24行政主任(见报告第9页倒数第10行):指主要负责业务部门内部行政管理和对外协调联系,同时担任党支部副书记,使业务和事务分开,进一步加强办案主业,促进精细管理,强化党务工作。

25.“从严治检、从严治长”(见报告第10页第6行):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解决检察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在思想、组织、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专题教育活动。

26.廉政监督员、人民参评员(见报告第11页第4行):指为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和队伍廉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深化检务公开,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社会知名人士中聘任廉政监督员和人民参评员,参与检察机关执法执纪检查、信访接待、听庭评议和公开听证等活动,并对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7.与法院数据差异的说明:检察院统计的数据为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机关审理阶段的案件,法院统计的是法院审判阶段的案件,因诉讼阶段不同,两者数据存在一定差异。


附件2

有关案例的说

 

11·24”谷阳北路商业广场命案(见报告第2页第2行):20181月,李某某应邀带被害人胡某某等人至本区谷阳路商业广场四楼与顾某某、罗某某及其他六七人聚餐。席间,被害人胡某某与罗某某言语不和,双方均纠集他人前来发生纠纷,胡某某遭菜刀砍击颈部不治身亡。

2张某等59人以虚假投资交易平台实施的新型诈骗(见报告第2页第5行):20178月至2018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等人经营多家公司,以微信号虚拟定位、伪装成单身有钱女性、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先后诱骗多名被害人在洪某、吴某等人开发经营的虚假投资交易平台进行投资和交易,利用高杠杆诱导客户高频交易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并逐级分成,共骗取9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

3.何某等2人生产销售假酒案(见报告第2页第6行):被告人何某、王某从废品站回收废旧五粮液、剑南春等名牌白酒瓶,清洗后使用低端白酒进行灌装和包装,以次充好,冒充高档白酒销售,从中牟利。经鉴定,两人非法经营数额达20余万元。

4.“10·10”涉黑专案(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10行):被告人闫某某以乡邻、亲属关系为纽带,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有一定层级结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开设赌场为主业,通过抽头渔利、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等方式攫取大量非法财富,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5.“联璧金融”案(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11行):犯罪嫌疑人侬某在经营上海联璧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下,向消费者推广零钱计划、铃铛宝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吸引客户投入资金700余亿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90余亿元。

6.卿某侵犯著作权案(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3行):20173月起,被告人卿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从他处购买的《统计陷阱》《果园城记》等电子书籍自行打印并胶装成册,后利用网店予以销售,销售数量合计2000余本,销售额近十万元。

7.吕某等人违法销售以甲醇为主要原料的“尾气清洁剂”案(见报告第5页第6行):20183月,犯罪嫌疑人吕某以人民币30万元购得“车小将”尾气清洁剂松江地区代理权,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下,购进并销售“车小将”尾气清洁剂。经检测,“车小将”尾气清洁剂中的甲醇含量为96.8%,属于危险化学品。

8.监督罪犯叶某交付执行刑罚案(见报告第6页第9行):罪犯叶某多次犯贩卖毒品罪,因身患尿毒症不适宜收押,先后7次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屡次再犯。20171213日,该犯又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考虑到该犯主观恶性较大,适用监外执行既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又存在较大的社会隐患,经相关部门多次协调研究后,该犯于2018410日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9.姚某等人骗取国家农业补偿款案(见报告第7页第6行):2008年至2014年,姚某在担任本区叶榭镇东石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先后与该村分管农业工作的副主任顾某、吴某同谋,以虚报、拼凑面积等方式骗取涉农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331万余元,并将其中166万余元转入该村委会“小金库”用于各类开销。

10.区水务局原党委书记王某收受贿赂案(见报告第9页第1行):2005年至2017年,王某在担任松江区水务局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介绍水务工程项目,收受贿赂233万元。

11.招农市场原场长代某贪污案(见报告第9页第3行):20131月至3月,代某在担任本区云集公司下属招农市场场长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市场管理工作、收取市场摊位费的职务便利,将45名商户上交的20131月至4月期间摊位费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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